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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浅析》一文,分别在国家级杂志《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年第8期)和《中国认证认可》(2014年第7期)发表。作者高鲁军,是国家首批注册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注册审核员教师、高级审核员,是专业从事管理体系建立及评价的资深专家。此文是高鲁军先生对GB/T29490-2013标准要点的独到、深刻的诠释,尤其是此文提出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纵横结构模式”的观点,是系统原理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体应用的创新性论点,对于GB/T29490-2013标准的理解及在企业的实际贯彻实施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浅析
                
    知识产权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管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高速发展的进程中越来越突出的显现出其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及影响。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以下简称“该标准”),于2013年2月7日发布,2013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的贯彻实施,是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主要任务。
一、标准概要
1、标准的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管理体系的管理对象是企业知识产权及相关管理活动。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企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组织的以下需求:
    a)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b) 运行并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c)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外部评价。
2、知识产权管理基本原则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系统管理活动,需要有确定的实施原则,作为各项管理活动遵循的宗旨和依据。该标准确定了三项指导原则:
    a)  战略导向;
    b)  领导重视;
    c)  全员参与。
3、相关影响因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既要针对企业自身实际同时还要考虑外界相关因素的影响。该标准提出了三项应考虑的因素:
    a)  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法律和政策要求;
    b)  企业的发展需求、竞争策略、所属行业特点;
    c)  企业的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产品及核心技术。
4、该标准确定的管理体系模式
    该标准采用了目前管理体系标准普遍采用的“过程方法”和“系统原理”的管理理念,系统地确定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过程及活动,作为基本管理要素,构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完整体系。
该标准的第4章至第9章是管理体系要求的主体内容,是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六大过程,分别是: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5 管理职责、6 资源管理、7 基础管理、8 实施和运行、9 审核和改进。上述过程所构成的管理体系模式,体现了PDCA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
该标准将企业经营发展对知识产权的需求确定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输入,包括:
   a)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
   b)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份额;
   c)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障投资安全;
   d)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该标准确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输出,实质是确定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任务和目标,包括:
   a) 激励创造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
   b)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改善市场竞争地位;
   c)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d)系统管理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标准的特点
  1、标准内容与其他体系标准的兼容该标准涉及的部分管理活动及其要求,与ISO9001、ISO14001等体系标准基本相同或等效,例如:4.2.2 文件控制,5.3.2 知识产权目标,5.4.1 管理者代表,5.5 管理评审,9.2 内部审核,9.3 分析与改进。由此可以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相同职责、过程及文件有机兼容,建立整和管理体系。
  2、体现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特点及要求
    该标准确定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过程及相关活动,并规定了基本要求。
其中“7 基础管理”和“8 实施和运行”是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过程,分别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合同管理、保密等基本管理活动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此外,在“5.3.3 法律和其他要求”中,规定对适用法律和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及更新的要求;在“6.1 人力资源”中,特别针对员工人事合同、入职、离职、激励等活动的实施提出要求;在“6.4 信息资源”中,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信息资源管理提出要求。标准的要求基本完整覆盖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要素,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特点。
   3、标准核心过程的纵横结构
    该标准的第7章“ 基础管理”和第8章“ 实施和运行”是知识产权管理控制的核心过程。第7章包括6项要素: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合同管理、保密;第8章包括5项要素: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第8章内容贯穿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纵向全过程;第7章内容包括了知识产权管理、控制的基本活动,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分别横向平行开展。因此,对第7章和第8章所确定的体系过程,可以理解为分别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横向和纵向来确定和实施。其结构模式如下图所示: 
     
                                                                                           
    需特别说明的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中,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过程的各阶段并非都涉及第8所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此上述过程结构模式图不是对“ 基础管理”和“ 实施和运行”过程的精确定义,而是基于“过程方法”的理念,对该两项过程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整体结构概念的描述。所谓“纵横结构”的理解,将会有助于正确的处理该两项过程的相互关系,对其进行恰当有效的策划和实施。
 
三、贯彻该标准的价值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的类型及数量不断增多,权利获得及保护过程的任务日趋繁重,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产运营管理的领域及形式不断扩展,但同时侵权和被侵权的风险因素也更加复杂,这一切都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因此,企业仅获得知识产权,不一定能获得期望的价值。管理的实践充分说明,只有对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因素实行全面系统管理,才能保证企业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不断获取应有的经济效益,持续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GB/T 29490-2013标准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贡献,不是其规定了一系列的要求,而是将“系统管理”的思想及“过程方法”引入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过该标准的贯彻,将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进入系统化管理的新阶段。企业通过建立、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将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过程及活动实行系统有序地管理、控制,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期望的目标。
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所在就是使企业知识产权不断增值。笔者认为,从该增值的意义来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知识产权更具有价值。
 
四、对标准个别内容的见解
    GB/T 29490-2013标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及评价的基本准则,对于新发布实施的体系标准,正确理解掌握标准要求,事关企业贯彻标准的有效性,是企业当前贯标工作的首要任务。
根据笔者对GB/T 29490-2013标准的理解,认为该标准个别内容的表述或内涵不尽恰当,有可能导致对标准概念及要求理解的不一致或实施的偏差。笔者愿以本人的以下拙见“抛砖引玉”,通过交流探讨统一认识,确保企业贯标认证工作的有效推行。
1、关于管理体系模式图
该标准在引言部分给出了“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图,如
下所示:
 
 
  
 
    该“管理模型图”实质表述的应该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过程及过程模式,但其中构成体系的过程并不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具体过程,而是管理体系共同遵循的PDCA管理理念的四个逻辑阶段: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因此该图不能称之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模式图。该图的表述将导致系统方法在管理实际应用中概念及方法的错乱。因此该标准在企业的实际贯彻过程中,应将该表中的四个过程更换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过程,即:管理职责、资源管理、基础管理/实施和运行、审核和改进。
2、关于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与职责
该标准5.4.2条规定: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或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a)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
  b)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c) 参与监督和考核其他相关管理机构;
  d) 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所履行的任务及职责与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有本质的区别。
    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是由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按分工分别承担和具体实施,不可以也不可能委托给外部服务机构承担。
    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各类服务机构所承担的任务,是根据企业(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具体的相关事项,并不包括管理的内容。对服务机构的选择、管理本身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范畴,服务机构的工作应该在企业(委托方)的管理之中。服务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其“代理”的实质内容只能是“代为办理”,而不是“代为管理”。
    国家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各类服务(代理)机构的任务及职责已有明确的规定,均不涉及“管理”的职能。
       因此笔者认为,该标准此条款实际混淆了企业内部管理职能与外部服务机构的职能,并且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四项管理职能(5.4.2条 a)~d))委托外部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即违背法规之规定,也不符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企业在贯彻标准实际中,应根据自身管理实际,正确的确定外委服务机构的作用与职责,防止职责的错位,避免对体系有效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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